会议认为,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不够平衡,基层银行缺少活力。会议提出,一九八七年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应在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围绕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这一中心,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步伐,继续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作出新的贡献。
经与会同志充分讨论,对明年的试点工作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金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的目的,在于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筹集和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经验,探索发挥金融手段对国民经济的间接调控功能的经验,探索金融体制与整个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经验,指导面上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
金融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要通过试点在探索中前进。既要发扬勇于开拓的精神,大胆创新,又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试点工作既要调动银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经济部门的支持,又要处理好微观搞活和宏观管理的关系,要在改善宏观管理过程中搞活微观,并在搞活微观中改进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一九八七年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根据一九八七年一月份省长会议精神,为控制过度膨胀的需求,在资金上要从紧掌握。各试点城市应按照这个精神执行。
二、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步伐
1.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要会同有关省分行、分公司核定试点城市分(支)行、分(支)公司的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在暂不改变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利润留成比例和上缴财政比例的前提下,试点城市的分(支)行、分(支)公司应逐步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保险公司为自计盈亏,实行分保)。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核定利润留成及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例,一定两年不变(如果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可相应调整比例)。试点城市保险公司的纳税问题,计划单列城市可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244号《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对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可以‘五·五’比例分别就地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所得部分不纳入财政体制”执行;其他省辖试点市公司的分成比例,在不改变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前提下,由保险总公司商所在省人民政府确定。
2.试点城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利润留成用于业务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业务发展基金的比例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核定,其他各项基金的安排,由试点行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行、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