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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
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7]8号 1987年2月27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港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以下列举项目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1、船舶港务费
  2、货物港务费
  3、引水费
  4、停泊费、移泊费
  5、过闸费
  6、铁路使用费
  7、船员考试费、船员证书费
  8、海事处理收入
  9、海岸电台收入
  10、危险品监督收入
  11、污油水处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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