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
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7]8号 1987年2月27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港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以下列举项目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1、船舶港务费
2、货物港务费
3、引水费
4、停泊费、移泊费
5、过闸费
6、铁路使用费
7、船员考试费、船员证书费
8、海事处理收入
9、海岸电台收入
10、危险品监督收入
11、污油水处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