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字[1987]第010号 1987年3月30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一[1987]46号)《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6]84号)通知第
二条:“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
二、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自有住房中因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由非本单位职工居住,对这部分房租收入,可比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