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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号、77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号、77号文件的通知
(1987年4月14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广州、湛江、福州、北海市分支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银发(1987)4号《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77号《关于执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差别利率和贴息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实行差别利率和财政贴息贷款总额的范围以及分段计息问题。
  国家规定和人民银行通知中提到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其范围原只包括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的开发性贷款,现银发77号明确、包括专业银行自行安排发放的开发性贷款,统一实行差别利率和享受财政贴息。据此,建设银行发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也按照人民银行银发77号通知要求办理。
  二、由于人民银行总行按季与中央财政结算利差补贴,因此实行差别利率部分的贷款,也按季结息。建设银行基层行发放的开发贷款,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每季结息期内逐级上报,由各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在按季附计算贴息积数清单报人民银行省分行的同时上报总行、财会部和信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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