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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一)“615营业收入”科目下设: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
  结算罚款收入;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从原“贷款利息收入户”划出);出纳长款收入等帐户。
  (二)“617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经营投资收入;其他非营业收入户。
  (三)“616营业支出”科目下设: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信托业务支出;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往来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支出;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等帐户。
  (四)“618非营业支出”科目下设:退休退职费支出;离休人员费用支出;长期病假和编外人员费用支出;劳动保险费用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非常损失支出;其他非营业支出;专项支出等帐户。
  (五)“620管理费支出”科目下设:公用费用支出户和个人费用支出户。核算建设银行属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公用和个人性费用支出。
  (六)建设“628业务费支出”科目下设:公用费用户和个人费用户。核算建设银行业务人员的公用和个人性费用支出。
  九、为适应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推销和加强空白帐表凭证的管理,将“624库存物资”科目有关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将“低值易耗品”分设为“低值易耗品在库户”和“低值易耗品在用户”,分别核算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和单位在10元以上低值易耗品待摊部分的价值。
  (二)取消“凭证帐表户”取消“凭证帐表户”后,有关凭证帐表的费用列“626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分期均衡摊入成本。
  十、从1986年起财政部规定我行要交纳调节税。1987年的调节税率待财政部确定后再下达。为简化手续,该项税款的计提、预交列“621应交税金”科目和“622所得税支出”科目核算。各行应按季随所得税一并预交总行集中汇交财政部。
  十一、根据特种拨改贷比照预算内拨改贷管理的要求,特种拨改贷的利息建设期内实行虚收,对该项利息按下述方法核算:
  (一)在“44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科目上,增设“特种拨改贷利息贷款户”,核算特种拨改贷在建期间虚收的利息贷款;在“601待转中央基建贷款利息”科目增设“待转特种拨改贷利息户”核算虚收特种基建拨改贷的利息,两个帐户的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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