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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一)“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按单位设户。核算除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各工业等生产企业存入的各种资金,以及流动资金贷款转存款。
  存入时记收方,支取时记付方。
  (二)“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下设“工业企业贷款户”。
  核算建设银行对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各工业等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五、为了适应发展短期资金市场,搞活金融,融通资金,反映同业拆借情况,增设以下科目:
  (一)“519同业拆入”科目,下设“拆入资金户”,核算向系统内、外拆入的资金,拆入时记收方,归还时记付方。
  (二)“522同业拆业”科目,下设“拆出资金户”。核算向系统内、外拆出的资金,拆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计收方。
  在增设“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科目后,“507同业往来”科目只核算跨系统日常的结算往来款项。
  六、为了便于分清政策性挂帐贷款利息和临时拖欠的贷款利息,增设:
  “608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下设“应收贷款利息户”,按拖欠利息单位设明细帐。核算除政策规定允许以虚收挂帐方式计收的贷款利息之外,其余的贷款利息因借款单位资金不足支付而临时欠交的利息。发生欠交时记付方,借款单位偿还时记收方。此科目与“605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欠交的贷款利息应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复利。
  该科目应从严掌握使用。结息日,借款单位存款户有余额的,所计贷款利息先从其存款户扣收,存款户不足支付部分,从其贷款户扣收,贷款户无贷款指标的,方可使用本科目核算。
  七、根据人民银行改革资金管理的要求,将“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科目的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原“计划借款户”改为“年度借款户”核算我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年度性借款。
  (二)取消“临时借款户”增设“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和“再贴现户”,分别核算各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季节性借款,日拆性借款,以及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资金。
  (三)“周转金借款户”暂时保留,待还清人民银行周转金借款后即自行取消。
  八、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科目的帐户,并增设业务费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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