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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
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1987年4月23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和调整部分科目、帐户如下,请即通知所属执行。
  一、为了适应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对此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257代收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款项”科目,下设“重点建设债券户”。核算代收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按规定划交人民银行时记付方。
  (二)“259代收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款项”科目,下设“重点建设债券户”。核算代收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按规定逐级划交总行时记付方。此项资金由总行集中划交人民银行总行。
  (三)“433特种拨改贷基金”科目,下设“特种拨改贷基金户”(总行专用)。核算人民银行拨交我行发放特种拨改贷的资金。拨入时记收方,交回人民银行时记付方。
  (四)“474特种拨改贷”科目,下设“特种拨改贷户”。核算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发行建设金融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按规定的范围发放贷款,为此,增设以下科目、帐户:
  (一)“413金融债券资金”科目,下设“金融债券户”。核算建设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还本时记付方。
  (二)“472特种贷款”科目,下设“特种贷款户”。核算以建设银行金融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三)在“637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下增设“应付金融债券资金利息户”。核算建设银行金融债券资金,按年计提应列入成本的利息支出。
  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三、建设银行经办行代理工交部门(如电力、石化等)和地方发行债券筹集交存的资金,以“255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科目核算。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四、按照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由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建成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建设银行开户并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为此增设以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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