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87]教初字005号 1987年6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和施行一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引起了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群众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办学条件的改善,普及教育也有了新进展。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办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关。因此,在贯彻施行《
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做好本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
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教育方面制定的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对于推动国民教育的普及,提高民族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四化”的前程和民族的未来,各地教育、司法部门应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精神,把《
义务教育法》作为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一项法律,认真安排,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我国的《
义务教育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推动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家庭和学校都严格履行《
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