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外汇调剂账务处理规定
(银发[1987]206号 1987年7月7日)
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国发[1986]18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搞好留成外汇调剂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包括外管部门)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账务处理。地方政府或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开办的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调剂交易所经营的外汇调剂业务,不能按本规定办理。
三、办理留成外汇调剂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在有关科目账户中反映。
四、会计账务处理手续
(一)会计科目
1、在人民币核算第八类“其他资金及占款”增设“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本科目排列在0341专用基金科目后面。
在办理留成外汇(现汇或额度,下同)调剂业务过程中,调入与调出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往来,用本科目核算。
2、在外汇核算部分增设“0108留成外汇调剂现汇”科目,本科目排列在“0107外汇买卖”科目的后面。
调入的留成外汇现汇在未调出前,用本科目核算,并同时将本科目余额通过“0101”科目移存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收汇银行。
3、在外汇核算部分增设“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表外科目。
调入的留成外汇额度在未调出前,用本科目核算。
4、科目归属。“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0108留成外汇调剂现汇”科目归入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其他业务”中“0599其他业务”科目内。
(二)账务处理
1、留成外汇额度调剂
(1)会计部门收到用汇单位根据外管部门签发的成交通知书汇划来的调入外汇额度人民币价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以一、三两联代收、付传票办理转账(将汇划款的凭证作有关传票的附件)。会计分录是:
收: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
付:××银行往来——存款户
或付:0262联行来账
转账后,将第三联传票作收账通知送外管部门凭以记账。
(2)会计部门收到外管部门办妥留成外汇额度过户的通知书后,应即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传票,第一、二两联分别作收、付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存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