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建设银行缴存存款比例问题的通知
(银传[1987]1号 1987年1月5日)
根据银行信贷资金的变化情况,考虑到改善和加强金融宏观控制、促进微观经济搞活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一般存款的比例,由30%降为10%。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银行从一九八七年一月开始,按过去规定的调整时间,以新的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对第一次调整缴存存款的调减部分,只能用于归还人民银行的贷款(包括周转贷款),不得安排新的贷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人民银行已作为信贷资金借给建设银行使用了。
二、各地建设银行按照第一条规定归还人民银行的贷款,要由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办理还款手续。各分行按新的缴存比例,进行第一次调整后,如系借差行,将调减的存款,如数归还人民银行贷款;如系存差行,应将调减的存款(指调减下来的存款超过归还人民银行贷款部分)如数上划建设银行总行,由建设银行总行调给其它借差行,用于归还人民银行的贷款。
三、对财政甲类存款,仍按过去规定,不办理缴存。
四、为了解决一季度建设银行资金周转问题,人民银行总行贷给建设银行总行的周转贷款,延到二季度归还,用于各地建设银行临时资金周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