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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
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财税地税[1987]1号 1987年2月13日)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财税政三函[1987]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24号)文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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