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中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中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
(1987年4月4日 [87]司发宣字第074号)


  一九八五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这个法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大的法律保障和促进作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机构方面的基本法律之一,应作为普及法律常识必须学习的法律,不仅民族自治地方要学习,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都应当认真学习。由于我们过去强调得不够,有些地方在普法教育中没有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现特通知,今后全国各地方、各部门都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切实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促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