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
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87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于1986年9月10日在惠灵顿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分别于1986年10月22日和1986年11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按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新西兰方面照会通知中方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据此,中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1986年12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