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联,业务库保管人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附式二)。登记簿必须按凭证的种类、面额分别立户登记;
第三联,退主办业务部门存查。
第八条 下级行向管辖行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填“重要单证领用单”(附式三)一式三联,在“领用部门主管”和“领用人”签章处盖章后持正式介绍信向管辖行业务主管部门领取。管辖行的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签章后交保管人员凭以发给实物。然后由保管人在三联领用单的“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代替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凭以按种种类登记“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明细帐;
第二联,连同领用单位的介绍信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的付出栏;
第三联,退领用单位。
第九条 领用行对取回的有价单证,由经领人另填制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随有价单证交出纳部门入库保管。保管人员要当面点收数量,核对起讫号码,清点无误后分别单证的种类、面额与凭证号码顺序排列保管,对三联入库单的处理手续与第七条同,管辖行签回的领用单第三联,留作入库单第二联的附件。
保管人员在点收入库时,如发现凭证数量或号码不符,经复核证实后可按实际数量,号码先行列帐,同时向管辖行查询。
第十条 各种有价单证因签发、使用需出库、入库的处理手续,参照现金出、入库的手续办理。具体做法是
领用时,由专柜经办员填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单”经主管人员签章后交业务库保管员领用(有价单证应顺号发出,并在领用单上填明起讫号码)。三联领用单的处理与第八条相同。
专柜经办员领到各种有价单证,按领用单所列的起讫号码清点张数相符后,按单证的种类、面额分户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附式二)。
第十一条 发售专柜经办员对外发售(使用)各种有价单证时,应按单证号码顺序,避免跳号。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发售的单证号码与数量,按登记簿的要求分别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剩余部分,可装入尾数箱加封寄库保管;也可办理退库,退库时填制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连同单证一并交业务库保管员点收,三联入库单的处理与第七条同。
“有价单证登记卡”在年度结束后,应将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的起讫号码及余额结转新年度的登记卡。上年度的登记卡应装订成册,送交会计部门列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已经兑付的各种有价单证(国库券除外),发售专柜人员必须在兑付手续完毕时,加盖“已兑付”戳记和经办人名章,根据已兑付的单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当天已兑付的单证,按种类、分面额单另装订,加封面(附式四)编号登记保管。处理方法按有关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