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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会计部门对于暂时留存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应认真整点,专夹保管,于划款时送交人民银行。
  三、划交国库券款项处理手续
  收款开户行对于代收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应于次日营业开始,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填制划款凭证,连同留存的“国库券交款凭证”第一联划交人民银行。会计分录:
  付: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单位购买国库券款户
  付: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个人购买国库券款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县支行以下处当地无人民银行的,代收国库券款项划交人民银行的时间和方法,按发出国库券的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四、结束工作
  1.原领数量与已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轧对相符。
  2.已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金额总数和已发行的国库券总数,与“207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科目和“209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科目的累计收方发生额分别核对相符。
  3.剩余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与有关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剩余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库“重要单证登记簿”填制本行“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交业务库保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当面点交业务主管部门。三联出库单比照前面“一”的“(四)”手续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将剩余“国库券收款单”及国库券退交人民银行的手续,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4.经办行发售专柜根据暂时保存的“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经清点无误,并与“072开立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各帐户核对相符后,填制“重要单证入库单”二、三联上签收,交会计部门附订于移交日的记帐凭证后面(不记帐),留待备查。业务库保管人员应将入库单第二联和“重要单证登记簿”及“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一并封包入库,妥善保管。  
  五、其它有关事项
  1、每年印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只适用当年,年度不同不能改用。各行签发“国库券收款单”时,必须认真填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不得销毁,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退交人民银行。
  2.各行对于代收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国库券款项,必须严格分清,及时核对,防止发生串户或其它差错。上级行必须加强检查督促,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3.对于代收国库券款项的专户存款,不计利息。各级行办理发行国库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同本身业务,列入有关科目、帐户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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