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辞退费、待业救济金、养老储备金问题
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或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没有获得有经济收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按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于违纪被辞退的或本人单方坚持终止合同者,用工单位不发给辞退费)。
2.待业救济金。由用工单位按北京市京政发(1986)126号《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条(一)规定,一次性将待业救济金拨给老合同工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服务公司,由街道按月发给本人。
3.养老储备金,用工单位从正式办理招工手续算起,按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3%提取养老储备金,一次性交给老合同工户口所长街道的劳动服务公司,由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储备或转移到老合同工重新就业的单位。
五、学习、福利待遇问题
1.老合同工在第一合同期(两年)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脱产学习,但参加与工作性质对口的业余学习,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业余学习指平均每周不超过占用两个半天的工作时间)。对要求脱产、半脱产学习,或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2.老合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固定工同等的分房权利和公费医疗等福利。
3.老合同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本补充规定与原来老合同工的“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证明书
同志于一九八 年 月 日根据《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招收为我单位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并签订 年,从事工种工作的劳动合同。现合同期已满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基本工资40元,岗位工资 元,工龄工资 元。
工资发至 月 日止。
特此证明
中国科学院 研究所
一九八 年 月 日
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
(1982年9月15日至1986年8月30日招收的合同工适用)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2]13号文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于198 年 月 日招收为中国科学院全民所有制合同工。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签订本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