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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7]科发干字0626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试行以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又作了补充规定。现将《(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发送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单位按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自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招收的合同工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院干部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2年9月15日至1986年9月30日期间招收的合同工适用)



  《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是我院从一九八二年九月起对用工制度改革的尝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符合劳动制度改革总方向的。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出现的问题,逐步把制度完善起来,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同问题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曰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招收的合同工(以下简称老合同工),一律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含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合同工)。
  二、工作岗位(工种)变更问题
  由于工作需要,在合同期内要求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工种)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解除合同,然后再与新用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工作岗位变更后如改变原来工种的,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按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执行)。
  三、辞退问题
  老合同工被除名或受开除处分者,用工单位将其本人和档案退回户口所在街道。
  老合同工被判刑、劳教者,按固定工被判刑、劳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合同)的老合同工,用工单位应给本人填发证明书(附式祥),并将本人关系转户口所在地,同时向街道办理移交待业救济金手续,并按规定发给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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