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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包括拆借入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的利息。
  8.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支付的利息。
  9.手续费支出。指本行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存款或其他金融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10.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11.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费。
  12.外汇买卖损失支出。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13.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五)业务费支出包括:
  1.公用费用:
  (1)业务印刷费。办理各项业务用的帐表、凭证印刷费和包装运杂费。出售空白帐表、凭证的收入冲减业务印刷费支出。
  (2)业务宣传费。为开拓信贷、结算、储蓄业务及收及信息支付的费用和购买业务用图书、资料费。
  (3)劳动保护用品费。按规定为汽车司机、锅炉工、炊事员、通讯员等开支的劳保用品费;拨款信贷外勤人员劳保用品费;打字、计算机操作等人员的劳保用品费;出纳人员的劳保费以及其他人员按规定应发放的劳保用品费等。
  (4)业务人员差旅费。业务人员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票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
  (5)营业用房房租费。经批准租用营业用房的租金支出。
  (6)营业用房水电费。营业用房使用的水费、电费支出。
  (7)营业用房取暖费。按规定有取暖期的地区所需燃料费、取暖用具添购和修理费等支出。
  (8)邮电费。办理业务中支付的邮费、电报费、长途电话费、电话月租费、电报挂号费、电话用电池费以及经批准的电话装机费。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支出。
  (9)电子机具运转费。各种电子机具和配套设备(如空调器、调压器、蓄电池等)运转中所耗用的水电费、材料费、保养费等。
  (10)律师、诉讼、咨询费。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发生的费用和按法律规定应负担的诉讼费以及为开展业务而支付的咨询费等。
  (11)业务用品费。购买业务用品(如文具、纸张)、公用印章刻制等费用。
  (12)车船燃料费。业务用各种机动车(不包括运钞汽车)、船只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牲畜装备及饲料、检疫费。
  (13)保险费。业务公用财产保险费支出。
  (14)公证、签证费。办理业务契约、合同等的公证费和签证费支出。
  (15)业务会议费。经批准代财政职能召开的预算基建会议所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以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
  (16)业务公杂费。包括饮水费、公共卫生费、桌椅器具修理费、订阅报刊费等。
  (17)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元(不含2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各种家具、用具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保险柜、点钞机、计算器、打捆机等,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的50%价值,以及10元以下的一次摊销的全部价值。
  (18)出纳费。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所需的各种工、机具购置和维修费、出纳用品费(包括纸条、麻袋、麻绳、封签、包装箱、硬币包装纸等)、弹药、聘请保卫人员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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