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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职工工资。包括业务部门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4.职工福利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5.工会经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6.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八、企业管理费。包括:
  1.印刷费、宣传费、旅差费、办公用房房租、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财产保险费、会议费、外事费、公杂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比照本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暂按:总行、分行和地市州级以上分支行的行领导和从事行政、人事、检查、审计、教育、保卫、党团等工作的人员的费用在管理费列支,其余人员及其以下机构人员的费用在业务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编外人员生活费、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支出、财产意外损失支出等;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六、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支付的罚款等;
  八、营业税和各项税款的附加;
  九、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二十六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基础上,由总行按年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考核方法如下:
  一、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
  成本率=---------------------------×100%
               营业收入总额
  
         业务费+企业管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手续费支出
  综合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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