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管理是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重要手段。各行处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本支出规定,不准擅自扩大成本范围、开支标准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成本核算必须真实,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严格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二、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范围的挤入成本;
三、划清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四、划清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界限。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费用,不准作为低值易耗品列支。
第二十条 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各项成本根据计算期实际发生数进行计算。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一、应付各种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应付金融债券利息(预提方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三、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中修)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四、预订下年度报刊、资料费;
五、一次支付的冬季公用取暖煤(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数,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摊的,经上级行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低值易耗品一般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单位价值在十元以下的,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同业往来的存款利息;借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房屋、汽车、电子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业务印刷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业务人员差旅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财产保险费、工证费、签证费、代财政职能的业务会计费、业务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以下(不含200元)的家俱用具。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