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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统计人员教育和执行《统计人员守则》的通知

  第四,要抓好公安统计业务教育培训。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公安统计人员自学成才,给以必要的方便条件。对在统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要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给予奖励。
  现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人员守则》发去,请翻印发给本省、市、自治区所有公安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的)认真执行。

  附:

统计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模范遵守《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
  四、热爱统计事业,学习马列主义经济理论,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五、履行统计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统计,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树立全局观念,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不断改进工作,讲究效益,提高工作效率。
  八、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格遵守统计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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