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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七年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范围用油分户数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七年不属
征收烧油特别税范围用油分户数量的通知
(财税[1987]193号 1987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发南京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七年烧油分户计划,现将审定的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用油分户数量,通知如下:
  1.下列四户在一九八六年的基数上增加分配用于原料的重油计12500吨。
  其中:河南省洛阳炭黑厂 2000吨
  湖南省湘江氮肥厂 3000吨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5000吨
  甘肃省刘家峡化肥厂 2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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