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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建总计字第217号 1986年11月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总行对现进的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简称新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办法,应做到:掌握业务资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要求,熟悉资金调拨的各项规定,懂得与资金调拨有关的会计、信贷业务知识,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新办法对横向调拨资金作了规定,但有的行在此之前,已实行了横调,并有一套办法,也可沿用自行规定的横向调拨办法。

  附件: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计划内的资金供应,必须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并发挥业务资金管理和调度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提高建设银行资金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联行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的原则。分别管理,即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开渠道进行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作为业务资金,平时可以统筹调度,保证各项支出需要;相互融通,即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本地区后外省市的原则,在建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在建行系统外,可以同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组织相互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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