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二、积极协同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现在又有更多的新案件新问题需要查处,各级文化(文物)部门一定要按照通告规定,进一步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要立即对所辖地区走私、盗掘、盗窃、投机倒把文物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这些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及时向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通报,并为他们侦察、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文物鉴定组织,充实文物鉴定人员,及时对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查获的文物进行鉴定,提供鉴定材料,并运用多种形式,帮助他们培训一批具有初步文物鉴定知识的人员。要继续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对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走乡串户的文物商贩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文物保护,切实改变管理不善的状况。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文物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文物保护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落实到相应的组织和单位,明确责任;对没有列为保护单位的大量现存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要尽快建立健全业余的文物保护组织,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聘请当地热心文物保护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聘书,组织他们学习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知识,关心和指导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对成绩显著的文物保护员,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各地区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一次安全保护工作大检查。责令那些管理混乱的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一次清库工作,对尚未登记造册的文物要在今年内完成建档工作,对当前保护设施较差的单位,应报请地方财政拨款维修库房,增设必要的报警装置。对一时难以改善保管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必须送交安全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代为保管,俟原单位具备了收藏保护管条件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送归原单位收藏。今后文物库房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工和临时借调人员。对现在不适合作文物库房保管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各考古发掘工地,要有考古干部自始至终参加发掘工作,并对出土文物安全负责。考古干部经常不在现场的工地,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发掘工作,必要时,吊销其考古发掘执照。对各有关部门移交来的一切收缴的走私文物、收藏单位丢失后查获的文物,查获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出土文物,非经正式批准挖掘出土的文物,均应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接收和保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