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计划单列市、区文化局、南京市文化局,部属各文博单位:
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是一个法规性的重要文件。它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切实保护我国文物,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各地文物走私、盗掘古墓、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建国以来所罕见。文物走私活动日趋集团化、国际化,大量珍贵文物被盗运出境,走私文物充斥港澳市场,致使日、美、英等国家和台湾都派有专人常驻港澳,伺机选购订购,文物价格暴跌。文物走私刺激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非法活动不断发生,愈演愈烈。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古墓葬、古遗址遭到掘毁。文物走私还诱发了一些犯罪分子直接盗取馆藏珍贵文物,馆藏一级品被盗案件一再发生,甚至有的稀世珍品也被盗窃走私出境。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使我国的文化遗产遭受极为严重的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妨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损害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重视。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通告的各项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大力宣传国务院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报请政府立即印制国务院通告,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广为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地进行宣传。在古墓葬、古遗址较多的广大农村地区,要把通告贴到乡乡村村,做到家喻户晓。要把宣传国务院通告和宣传
文物保护法、
刑法结合起来,制订宣传普及规划。同时要把本地区已发生的盗掘、走私和非法买卖文物的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报告同级政府,并通过报刊进行宣传,引起舆论重视。严惩重犯的判决书也可广泛张贴。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确立“挖坟掘墓违法”、“私相买卖文物违法”的观念,懂得“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有罪”,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公安、司法、工商、海关等部门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盗墓、私相买卖文物的现象,促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交出盗掘、走私的文物。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组织文化(文物)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通告和
文物保护法、
刑法,充分认识这些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打击盗掘、走私文物有力的法律武器。文化(文物)工作者更要模范地遵守、执行法律,对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斗争,揭露那些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走私文物的分子,并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