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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市场管理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辽宁、山东、河北、江苏、天津、大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水产局(渔政局):
  根据国务院1987年8月19日《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田纪云副总理关于要加强对虾价格和市场管理的指示,现将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市场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产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水产、外贸、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搞好汛期对虾收购、加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外省市少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持有水产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要到产区采购对虾(包括养殖虾)时,必须先到产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服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规定,执行毛虾的收购最高限价和出口成品虾的统一协调出厂价格。禁止无照经营,坚决取缔无照商贩。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
  三、严格控制收购对虾的海上船只,凡参加海上收购的船只,必须由有关省市级渔政部门统一核发海上准购证。渔政部门要按照本省市历年产量和收购的实际情况,把好发证关。汛期要切实加强海上管理,对无证收购船一律加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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