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
(1987年4月22日)
各行署,州、市,县经委,公安处、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元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以公发1号联合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保卫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职消防队是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也是全社会的一支很重要的消防力量,因此,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当前,要根据《条例》的有关精神,认真进行一次组织、思想。作风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安心本职工作,克服松散现象。为了使业务对口和便于在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专职消防队应一律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或保卫部门领导管理,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主要是抓好政治教育,组织业务训练,培养优良作风,开展防火检查,指挥本单位的灭火战斗,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二、根据《条例》中有关建队的原则,月超出公安消防队七平方公里的保护面积和发生火灾后五分钟内不能赶赴火场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专用物资仓库、液化气站、煤气站、二级油库以及易燃易爆化工企业,都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积极配合单位落实人员、装备、住房。编制原则是:配一辆战斗车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2人,配二辆战斗车的单位不少于20人,以下每增加一辆战斗车,增加8名消防队员。队员条件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由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审批,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专职消防队的干部调动应征得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业务训练,执勤备战,防火宣传检查,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主动配合,积极建议,加强指导,经常检查,定期考核。器材,装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筹安排,有关部门价拨供应。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努力搞好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按照《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切实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认真落实执勤备战措施,真正成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保障。外单位起火需要支援时,要自觉服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和指挥,搞好协同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