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总信字第141号 1986年11月20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市分行: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印发你们,从198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件: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
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银行内部考核条款规定,每年要对各级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用、回收情况进行考核。为了具体实施这一规定,促进各行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一、建筑业流动资金资金考核的范围包括,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工程结算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及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其中前五种贷款捆在一起考核,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考核指标设为三项,即贷款利用率、贷款周转次数和贷款回收率。三项指标分别反映各行贷款计划完成、贷款运用效率及贷款回收情况。“贷款周转次数”指标,仅作为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考核用,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暂不考核此项指标。
三、贷款考核时间分季度和年度。各项指标计算方法统一采用此文附件所列公式。指标完成情况应随修订后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及“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情况表”的有关栏目填报。
四、各分行计算考核指标的部分有关数据,即贷款平均余额,发放贷款累计额,实际回收贷款累计额,应回收贷款累计额应由所属经办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台帐或贷款登记簿及会计记录统计整理,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