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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
(财税集[1986]41号 1986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煤炭工业部《关于申请减免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税收的报告》反映,煤炭工业集体企业承担着繁重的安置待业人员的任务,经营上有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经研究,为了支持煤炭企业解决煤矿职工的子女就业,促进煤炭生产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如煤矸石砖、矸石水泥、从煤矸石中回收的劣质煤、石煤、从洗煤废水中回收的煤泥、煤矿瓦斯的综合利用等,免征产品税五年;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二、为了支持煤炭集体企业回收全民企业报废矿井和已采过的边角残煤,单独堆放并单独进行核算的,经税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二年内,给予免征产品税、所得税的照顾。
  三、煤炭集体企业,为国营煤炭企业加工矿用产品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和在矿区内为矿区职工服务而从事的饮食、修理、修配等服务性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四、煤炭集体企业为方便矿区职工生活,从事豆制品、酱、醋、咸菜的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在一九九0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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