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国防专用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1987年4月4日)
一、《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是国防专用项目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文件。项目报奖须严格按《国防专用国家级产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编写说明》的要求编写,并备齐所列附件。
二、凡国防专用项目申报国家有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由申报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部门提出并按本规定逐级报批,在报批进程中若发申报材料不合要求,则正式发出《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逾期则视为撤销该项申报。
三、提出项目申报的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每项成果只能遇一个完成单位提出申报。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事先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个完成单位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在向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做好下述工作:(一)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和申报等级。
(二)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列顺序,要在各完成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负责协商一致,并在进步申报书的“申报单位审查意见”栏中加以确认。
(三)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文件形式审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申报书》1式30份,技术报告1式2份上报。
四、各工业部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以下简称申报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接到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后,应按下述要求工作:(一)按《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文件形式审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二)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邀请部门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请奖建议,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查书》。所请该专业专家应有1/3以上是部门外专家。(三)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技术内容分别报送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行业评审组。同时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定、推荐)项目汇总表》1式1份,报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对难于区分或尚未设立相应行业评审组的项目,可直接报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
五、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行业评审组应按下述要求工作:(一)各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项目后,应再作一次形式审查,凡不合格者按规定手续退回申报部门限期修正,逾期未修正的视为自行撤销项申报。(二)召开行业评审组会议,审定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项目,评审、推荐一等和特等奖项目,并对评审的项目逐项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情况表》。(三)将本行业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的申报书、审查书1式5份,推荐的一等奖以上项目的申报书、审查书1式25份,项目评审情况表每项1式1份、申报(审定、推荐)项目汇总表1式2份及技术报告1式2份报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