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2.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经审查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须在四联票汇结算凭证第二栏“汇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在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指定的银行名称。
  3.票汇委托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汇”的,汇出行应当在汇票的汇款作用栏内注明。
  4.为便于联行划报,应在填写的汇出行行名之后,加填该行行号。如汇出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填写的汇出行行号之后,应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票汇结算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应当在第二联上用红色印泥加盖三省一市专用的有行号的结算章(必须印色清晰,防止模糊不清),并在实际结算金额栏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出汇款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汇款人;第一联上盖经办、复核名章,并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用丁种帐页)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未被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和信用社,对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需要办理票汇结算,应将款项转交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具体处理手续由分行规定。
  二、汇入行解付票汇的手续
  (一)汇入行接到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收款人交来汇票、汇款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受理);
  2.汇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该收款人,与进帐单户名是否相符;
  3.汇票、结算章是否真实;
  4.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有效期限是否超过,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盖章;
  6.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位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应当在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经审查无误,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代收入传票,汇票代付出传票(以下同)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在汇款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作为联行代付报单附件,一并寄汇出行(未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应通过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划转至汇出行)。
  对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解付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汇票代“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的付出传票,汇款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附转汇清单和划付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汇款解讫通知作为本系统联行代付报单附件,一并寄汇出行。(以下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