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取现金的,汇票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才能办理现金支付。
需要转汇的,在办理解付后,可以委托汇入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办理票汇结算,但转汇的汇票解付,必须全额办理。
第十五条 汇款人由于汇票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汇时,可持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
第十六条 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汇入银行名称的支取现金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汇入银行或汇出银行请求挂失。汇票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汇入银行、汇出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遗失的汇票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后,确未发生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办理票汇结算,每笔收取手续费2角,邮费2角;未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汇结算,按照《关于对个体经济户委托银行汇款实行收取手续费的联合通知》规定收费,500~1000元(含)收费2元;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收费3元;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收费4元;3000元以上均收费5元。退汇每笔收取手续费2角。
汇票挂失按汇票金额千分之一收取挂失费,不足1元收1元。收款人要求向异地银行发出挂失通知的,加收邮费2角,采用电报通告的,加收电报费1.8元。
附件三:
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行)
一、汇出行承办票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以下简称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汇结算,应当提交票汇委托书。票汇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入凭证。交现金办理票汇结算的,第二联注销。
汇出行受理时,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
转帐汇款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二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汇出汇款科目
(付)××科目 汇款人户
现金汇款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汇出汇款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二)汇出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以后,填写票汇结算凭证。票汇结算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汇出汇款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汇款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票汇结算凭证的日期和金额必须大写。填写票汇结算凭证的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应当作废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