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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能确定收款对象的,应详细填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需要在汇入地支取现金的,应填明汇入银行名称,确定不了汇入银行的,汇款人可询问汇出银行后填写,并在“汇款金额”栏内大写金额前写明“现金”字样。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条 汇出银行受理票汇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根据票汇委托书填写的内容签发汇票。需要支取现金,经审查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汇款人交现金的免予审查),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将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交给汇款人。
  银行签发的汇票必须加盖结算章和使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方可有效。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必须同时提交汇入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凭证均无效。
  第十一条 汇款人可以持票直接向汇款指定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员也可以持转帐支取的汇票向汇入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确为本收款人;填明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确经该人背书,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二、汇票在有效期内,日期、金额等均正确无误;
  三、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四、汇款人或持票人的证明或证件,汇票填明收款人员的证件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汇票的多余金额由汇入银行退回汇出银行转交汇款人。
  第十三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业务用章,连同汇款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第十四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收款人凭汇票向银行支取的,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经银行审查同意,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需要在汇入地分次支付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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