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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收款人,根据需要也可以办理票汇转汇,但转汇的汇票必须全额解付;
  四、由汇出银行审查,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可用以到指定的汇入银行支取现金;
  五、新的票汇结算办法安全性强,汇票除加盖签发银行的结算章外,还须使用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
  六、遗失支取现金的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与会代表讨论了《关于加强压数机管理的规定》,并提高了对压数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汇业务的专用工具,是确保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会议就贯彻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议定了以下有关事项:
  一、新票汇结算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范围内试行,同时停止签发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凭证。
  二、新票汇结算业务除由原办理限额结算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办外,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也同时开办。人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开办票汇结算业务。
  三、三省一市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在该范围内签发和解付汇票一律按照新票汇结算办法办理。
  四、新票汇结算业务使用全国票汇结算业务的三联式票汇委托书和四联式票汇结算凭证。
  五、为切实做好压数机的管理和使用,由人民银行与生产厂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压数机的购置费由各行列入成本开支。
  在华东三省一市由实行多年的限额结算办法改为新票汇结算办法,变动较大,涉及面广,为此,会议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省、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各专业银行根据会议精神和总行颁发的新票汇结算办法,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和编写宣传材料。对外广泛开展宣传。对内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认识,尽快掌握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规定和使用。
  二、抓紧做好新票汇结算办法、会计核算手续和宣传材料的印发,新增结算章的刻制,票汇结算凭证的清印和领用,行名行号簿的编印和相互间的发送(互不收费),结算章印模、压数机印样对所属未指定签发汇票的银行和信用社的发送。同时,要与压数机生产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压数机的发送、验收、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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