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7]186号 1987年6月20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经1987年4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的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决定,自1987年8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行改进的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0年在该地区试行的限额结算办法。现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关于加强压数机管理的规定》发给你行,请准备组织施行。
鉴于农业银行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三省一市农业银行机构暂不办理新票汇结算业务。
在试行过程中,各行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
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
(1987年4月)
为改进票汇结算,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7年4月26日至29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的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会计处长以及交通银行的会计处长。同时,还邀请压数机生产厂家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1980年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之间试行的限额结算和1984年在全国试行的票汇结算,在做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又各具特点。为了进一步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改进全国的票汇结算办法摸索经验,应将两种办法合并为一种,取名“票汇结算”,先在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三省一市的区域内试行。
会议对1985年10月“黄山会议”草拟的票汇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修改后的《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票汇结算办法》)的要点是:
一、通汇面广,汇票的签发由指定(即发给结算章和压数机)的银行办理。所有银行均可以办理汇票的转帐解付,并及时进入收款人帐户;
二、汇款人能确定收款对象的,汇票应填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被指定人员可以持票直接向汇入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