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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5日 [1986]国土[宣]字第1号)


  全国人大六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土地管理大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新阶段。人口多、土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大量土地被占用,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趋尖锐。《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有深远意义。由于土地管理涉及面广,所以抓紧《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的一段时间,在各级政府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村广大公民中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活动,增强公民依法管地、用地的法制观念。
  一、学习宣传《土地普及法》的要点是.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宗旨和重要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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