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
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6年11月24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
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
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各项生产活动和建设工程都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
各局、矿、厂的工程设计、生产计划、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均须提出保证和提高煤炭质量的措施。老井改造和新井建设项目中,必须有配套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筛选或洗选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有煤矿都要开展全面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各项生产竞赛活动均要把产品质量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进行评比。凡没有质量保证措施的工程不予审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没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严格执行超灰扣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