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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7]银发字第15号 1987年4月20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的决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信用社缴存准备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从一九八七年起,信用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的比例上缴准备金;一九八六年底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准备金,仍维持原比例不动,以后逐步实现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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