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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使用微机打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使用微机
打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1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目前部分行已使用微机打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对提高工作效率很有好处,但是近据反映,有些行使用微机打印有关联行凭证,规格不一,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给收受行帐务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为了既充分发挥电脑核算功能,又保证联行划款安全,现将使用微机打印联行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
  一、使用微机打印的联行凭证,必须严格执行总行(86)建总会字第15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打印联行凭证(包括转划清单)的表式(横、竖线)、规格、项目内容,必须与现行联行划款凭证基本一致,现在仍不一致的,立即调整程序,认真做到基本一致。
  二、微机打印的联行划款凭证,应在凭证“签发日期”左侧“NO:”位置打印凭证、流水号,并冠以省的简称。凭证流水起讫号码由分行确定,通知使用行。
  三、联行密押不得使用微机计算和打印,打印的联行凭证除“编制”人名可打印外,记帐、复核、编押、核押等人名均不得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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