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987年9月1日)
为了认真做好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电力技工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一)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新生。凡经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和有关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招生部门备案。
(二)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条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手续,以及身体状况不符合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休学与复学
(四)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可以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县级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审核批准,再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六)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及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学生休学回家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助学金。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有县级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由学校决定可编入其它相近专业的班级,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学与转学
(八)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需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对未申请退学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令其退学。学生退学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九)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凡未获准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三十六课时者,令其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