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明确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起止年限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明确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
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起止年限的通知
(财税[1987]232号 1987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电询问,对[86]财税字第073号第二条(三)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如何确定起止年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