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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关于加强银行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1987年6月27日 银发[1987]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沈阳、重庆、珠江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进一步深入,金融系统的会计、结算、联行制度与办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完善,这对搞活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这些制度与办法的具体贯彻执行中,由于一些领导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有相当一部分行处所的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松驰,有章不循,漏洞较大。特别是一九八五年以来,盗窃联行或客户资金的大案要案屡有发生,性质十分严重,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在金融系统的主要表现之一。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必须认真吸取大兴安岭特大火灾的教训,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重视和加强会计、结算、联行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六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家院领导同志有关金融系统反对官僚主义问题的指示,加强银行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和盗窃联行或客户资金案件的再度发生,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金融机构贯彻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纪检字[1986]17号文《关于认真开展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290号文《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银发[1987]108号文《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精神的情况,对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应根据文件的规定,逐项检查落实。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案件和存在问题,要认真查处,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二、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会计和联行工作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制度:
  (一)一切凭证与账务,必须换人复核,未经复核的业务,不准入账,不准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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