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
(1987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招生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原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一九八五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有轻度残疾的考生,在报考某些学校和专业上比原来制定的体检标准放宽了要求。但在执行中,有的学校仍掌握较严,担心学生毕业后分配有困难,对符合体检标准的轻度残疾考生未予录取,致使他们仍无入学深造的机会,为此,现对残疾考生录取的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符合体检标准的残疾考生,切实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残疾考生的工作。
二、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的同时,对达到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又符合(85)教职字006号文体检标准要求的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积极予以录取。绝不应仅因残疾而不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