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新华社系统所属全民
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38号 1987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5]财文字第354号《关于新华社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复函》,批准对新华社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由于这个文件没有抄送各地,致使各地在对新华社系统所属单位征免所得税的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现对新华社(包括国内分社、中国新闻发展公司)系统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N通知如下:
一、新华社系统在一九八四年底,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以前举办并纳入包干范围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所得,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凡在批准新华社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后新成立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根据我部(85)财税字第337号、117号文规定,对其经营所得,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为贯彻中央关于在九十年代将新华社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通讯社的要求,并考虑到从一九八八年起财政对该社经费拨款逐年递减的情况,对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与新闻业务有关的经营所得,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底止,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特殊照顾(以前年度未征或已征的税款,不再补征或退税);对其与新闻业务无关的经营所得,仍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免征所得税的“与新闻业务有关的经营所得”包括:
(一)书籍、报刊、杂志及其资料的出版、发行和代销所得;
(二)新闻稿件、资料、摄影及翻译、广告的所得;
(三)咨询及印刷技术成果转让所得;
(四)开展扩印、复印业务所得;
(五)出租仪器设备、出售业务通讯专业计算机软件的所得。
四、本通知规定所免税款相应增加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留利部分,应全部用于新闻业务或经营业务发展基金。
附:财政部[85]财文字第354号《关于新华社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复函》
关于新华社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