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7]第55号 1987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