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后,省、地(市)、县、乡四级都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农村基础教育,省、地(市)必须加强领导,同时,应把县、乡两级职责权限的划分作为工作重点。
县一级政府,长期以来担负着管理农村学校的重要责任。目前,县财政拨款仍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县一级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比较熟悉农村基础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要充分发挥县在管理农村基础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边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前更应注意发挥县一级的作用。各县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从当地实际出发,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县的总体规划;制定调动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的具体办法;抓好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有关民办教师的政策,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教学业务的指导,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扎扎实实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调整教育结构,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更好地结合起来,使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着重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扩大乡一级管理农村学校的职责权限,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建乡工作的完成,乡财政正在逐步建立,干部的“四化”程度有所提高,乡政府在管理教育方面有必要也有可能承担比过去更多的责任。但是,就全国而言,乡一级管理教育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和提高的过程。因此,目前不宜把乡一级的职责权限搞得过大。为了充分发挥乡管教育的作用,乡应成立管理教育的机构。这个机构可由乡政府、企业、学校负责人及财税等有关人员兼职组成。乡管学校的机构要在乡政府直接领导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行使上级赋予自己的职权,做好职责范围之内的各项工作。如: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搞好教育规划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筹措并管好、用好本乡教育经费,切实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等。乡管教育要充分发挥现有学区和中心中学、小学在教育行政业务方面的作用。
村是我国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在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发挥村在解决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筹措解决民办教师的工资、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参与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建设,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省、地(市)两级当前尤其要抓紧中小学师资、特别是初中师资和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办好高等、中等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为实施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输送合格的师资。教师资格的考核和教师的任用,应分别情况,由县或县以上教育部门负责。乡负责在本乡范围内调动和使用教师。在目前情况下,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权不宜下放过低。一般情况下,学校校长应由县或县以上有关部门考核任免,乡可以对本乡所管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少数经济条件和教育工作基础较好的乡,在征得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任免本乡学校的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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