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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部超产
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
(财税特[1987]43号 1987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应在何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涉及到收入结算和以煤代油资金的划转等问题,现明确,除各油田超过石油部超产计划的再超产油,经该部批准由油田自销部分的高平价差收入应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外,属于石油部包干后超产计划内超产油和未经该部批准由油田自销的再超产油高平价差收入,均由石油部集中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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