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5日)
今年5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通知》重申:“城市内各项建设的布局、定点和选址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和居民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
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和《
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条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近来各地在组建土地管理机构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撤销全部划入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机构成建制地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编制大量抽调给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负责选址、定点的职能纳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其结果,严重削弱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力量和职能,这是不符合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的。现在,不少城市已经出现不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乱批滥占土地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效地制止乱批滥占城市土地,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有秩序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凡是整个机构划归土地管理部门的,应恢复其独立的建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土地管理部门的,应划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不宜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