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21日)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
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