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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正、副主任科员只在不设科的处(室)中设置。设科的处(室)设置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但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工龄在三十年以上且又符合任现职条件的人员,不论设科与否,可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不占比例限额。
  正、副科长和正、副主任科员(两项职数之和)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为1:2至1:1.5。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数,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内确定。
  三、任职条件
  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其他条件是:
  办事员: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初步掌握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能够完成一般性工作任务。
  科员: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一年后;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并处理本部门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副主任科员:具备科员条件,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有一定质量的文件、报告等,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主任科员:具备副主任科员条件,能够掌握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提出分营业务的贯彻意见,独立完成制定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能较熟练地起草有关业务的文字材料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分管的工作中作出一定的成绩。
  副处级调研员:基本具备同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工作时间较长(30年以上),经验丰富,因年龄较大(50岁以上)而未能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同志以及同级领导改任。
  正处级调研员:基本具备同级行政领导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只由具有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改任。
  调研员是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协助处(室)领导进行管理工作;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关于审批、实施问题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核定的机构级别、编制和建制,以及规定的范围、职数比例限额设置部分行政职务,提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送部人事司核准。
  2.报批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机构级别、编制、内部设置、人员结构和各种行政职务的职数比例限额,以及增资情况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经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即可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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